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间为14日,且需自
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开始计算。
在此14日内,执法机构须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申请,等待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过程约为7天,这部分时间也包含在总计的14天之中。
若经审查后决定
批准逮捕,则犯罪嫌疑人将继续受到拘禁;
否则,其将获得释放或者变更
拘留措施。
其次,延长
拘留期限的
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总共可达37天。
在此期间,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批准了
逮捕请求,那么执法机构需要再次将案件呈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核。
同样地,若经审核后决定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将会继续被
拘押;
反之,如果未予批准,他们将会面临释放或变更其他强制性措施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