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信用卡有欠款未清偿,便可能涉嫌“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责,这是一种以不当占有为目的、超出
法规规定的授信限额或时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行机构两次
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不予清偿的行为。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内容,若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了人民币1万元,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予以
立案追究。
对于恶意透支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情况,可对其判处五年内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课以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额归还全部透支金额并且情节异常轻微,则可依法免于
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