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在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应当于七日内,依法就其能否同意做出明确答复。
在获得批准后,如果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必须报请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并签发正式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
同时,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保
证人(如有)或缴纳
保证金的方方面面,颁布这些文件。
对于此类申请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情况,应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详述各项原因以及不能予以取保候审的理由。
此外,从案件的实际需求出发,
司法机关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某一特定
行为人实施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