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意图解除婚姻关系,可藉由相关机构的调解或是径直向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来实现;
然而,若另一方对离婚持反对态度,那么通常可以采取通过
诉讼离婚的手段来迅速完成
离婚手续。
另外,在具备了对方存在
家庭暴力、遗弃配偶及
家庭成员、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等确凿
证据的情况下,经由法院调解无果后,将被判定为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