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市场各大商业银行均将
追诉标准设定为客户
逾期三个月经历两次或以上的有效
催收后仍未还款即视为逾期,便可能因此面临
诉讼风险。
对于此类有效催收行为,可视之为银行向特定对象进行电话寻要款项的过程。
通常在逾期约一至两周左右之时,将会有专门从事催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客户提出还款提示,同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和
逾期利息增加等不良影响,如果仍无法按时还款,则此举亦可被视作一次完整的有效催收过程。
在此基础上,若经过多次催收仍然无法收回
欠款,不排除银行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索。
然而,针对金额较小的
借款人,银行可能选择暂不追究;
但如涉及欠款
数额较大,达到数万元甚至十余万元时,逃避责任的行为很可能招致银行最终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