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补偿款应全额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对于地面上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的
赔偿费用则需参照其所有权程度,分别归属于其所有者。
倘若需要对相关人员做出安置且此项安置任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那么所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将支付给该机构,以供其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支配;
若由其他单位承担这项安置任务,那么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将直接汇款于责任单位。
若是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出现,按照政策规定,安置补偿款需发放至每个安置人员手上或者在征得每位安置人员的同意前提下,将其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各项保险费用。
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安置补偿款、以及集体所在区域的青苗补偿费与附属设施补偿费,都必须交由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严格管理并
使用权。
至于青苗补偿款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它们自然需归属到青苗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手中。
在整个安置补偿费用的归属及使用上,如若安置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该金额将支付给该组织,由他们具体负责管理及使用;
若是其他单位肩负起安置之责,那么款项将支付给这些单位;
至于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形,该笔钱款会直接发到各个被安置人员手中或是在得到全体安置人士的授权之后,充作其保险费用之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
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