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下,
民事诉讼正式完结(终结)后,
刑事案件并不能够再次启动
立案程序。
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的司法原则,刑事案件可以在
诉讼期间同时提起与其相关联的民事诉讼,但并非是在完成民事诉讼后再进入到
刑事诉讼阶段以寻求解决争端。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与之相伴的民事诉讼,被称为“
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当
受害人因被告方的
犯罪行为导致物质上遭受损害时,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受害人身亡或失去了
行为能力,那么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或者
直系亲属将有权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涉及国家财产及
集体财产受损等情形时,由人民检察院在其代表政府
提起公诉之时,同样亦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
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