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不幸离世时,依循当今法律体系,
债务将由其
个人财产承担履行之责,这并不会对先前确立的
借贷关系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条件是具备相应的
借款合同、还款
承诺书或者任何形式的凭证。
换句话说,只要有足够的
证据来证实曾经存在这样的借贷关系,那么即便债务人已经亡故,债务关系仍然能够得到确认和维护。
另外,债务人离世后,如果将其名下的全部或部分产业遗赠与
继承人,那么按照规定,继承人将负责清偿生父生前尚未支付的所有债务,偿债款项的范围仅限于继承人所实际接收的遗产。
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即使在债务尚未完全偿付之际,债务人便不幸离世,但
债权人仍可依循合法途径向其继承人提出债务追偿要求,唯此才能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