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剖析来看,关于
行贿者在受追究之后主动坦白自身相关罪行的处理原则,我们应遵循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明示的规定,即:
“即便
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条规定的
自首情节,然而若能如实陈述其罪行且未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可依法予以
从轻处罚;
而如果因为其如实供述罪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便有可能获得
减轻处罚的机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