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若有意为之,恶意添加
侮辱性的言论、诽谤的信息、不当的标题,抑或是通过更改、删除以及重新调整信息结构和排列顺序等手段诱导他人产生错误观念,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提出
追责要求时,人
民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
刑法中的诽谤罪定义,诽谤既可以采取
暴力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展现其公开侮辱的性质。
这一概念还包括了在网络环境下对他人进行侮辱的情况。
具体来说,如下几种情形都属于诽谤的范畴:
第一,在网络空间中捏造对他人名誉造成实质损害的事实,然后肆意地传播;
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同样的场合中传播这些
虚假信息;
第二,篡改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以此来向大众散布贬损其名誉的内容;
第三,明知道自己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是
虚假的,却依然在网络上大肆宣扬,如果这种行为的后果极其严重,应当按照“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来追究
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年内多次利用
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那么被诽谤的信息在实际流通过程中所造成的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累积起来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可以视为构成
犯罪,并应该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
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