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
欺诈行为中所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我们需根据其在整个欺诈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与影响加以判定。
若该员工作为主谋者,那么将承担相应的
刑事犯罪责任的全部范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那些组织和领导
犯罪团伙从事
犯罪活动的人,以及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人员,都属于
主犯范畴。
另外,“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特定的
犯罪而形成的长期、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则可视为犯罪团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其作用仅居于次要或补充性的,则属
从犯类型。
针对从犯罪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刑罚处罚。
最后,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因受到威胁或强迫而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考虑其
犯罪情节,酌情予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