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先应根据事故的责任归属明确责任承担方;
在特定条件下,比如
交通肇事车主对事故负全责,就需要关注车主所购买的车辆是否拥有足够的保险保障。
3、其次,需要判断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能否覆盖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通常而言,若保险总额足以
赔偿所有损失,那么车主可不必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然而若保险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需要进行深入的协商讨论,在此背景下,车主尽可能先行垫付部分费用,以便将来顺利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