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后,前配偶拒绝允许探望孩子,那么,身为享有
探视权的母亲有权向法庭提出
申诉,要求对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以及严厉的
警告,同时,责令其必须遵照判决执行,遵守相关法律条款,无条件地将孩子带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以便母亲能够顺利行使自己的探视权。
探望孩子乃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益,另一方有责任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擅自剥夺他人的合法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