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所属单位正式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存在违背契约精神之处,有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这类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继续履行,另一个是采取补救措施,最后就是对相关损失进行
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一点,即继续履行。
这个对各方来说也是最为直接的方式,也被称之为实际履行,意在司法机关或法定仲裁机构在发现
债务人未能严格遵守
合同条款的行为时,可以向其主张相应的权力,命令其切实履行应尽的合约义务。
接下来,我们跟进第二点的内容,即补救措施。
这也是在法律赋予一定权限的前提下,帮助债务人口头或者书面声明自身无法完全负担
合同义务所用的一种方式。
当你发现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候,你应该考虑寻求司法或法定仲裁机构的支援,并视合约执行的实际效果要求债务人为纠正错误承担相应的救济举措。
最后,当我们谈论到法律责任,自然不能回避赔偿问题。
例如,如果某方未能如约履行合约义务或者执行誓言时并不符合合同的预期结果,那么在他们有能力或者接受补救措施之后,如果对方仍然遭受了额外的损失,那就可能需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和途径也是非常多样化的,其中包括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以及
定金罚则等等。
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