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农民合法权益遭受强制
征地侵犯的情况,公民有权首先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如对此决定仍然不满,可继续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另一方面,公民亦可选择直接向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
3.在具体征收行动进行中,确实需要执行相关的
强制措施,然而必须事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待获得人民法院的审批授权之后,方可实施该措施。
关于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应确保公正、合理,以
保证被征收单位的农民日常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也要为其长远的生计提供稳定保障。
此外,对于征收的土地,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按照
补偿金的全额及节奏进行支付,包括
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面附着物品及青苗等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做好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针对征收耕地所产生的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贴费,其具体数额由各省市根据制定的区片综合性地价而定。
制定区片综合性地价的时刻,需全面兼顾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状况、人口基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执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公告。
至于那些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