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法院判决处以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犯罪分子,在接受改造过程中如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以考虑给予其
保外就医的待遇:
首先,患有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者;
其次,原本被判决无期徒刑和
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后转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7年以上,或者本应该受到有期徒刑
处罚的罪犯,实际上已经按照原有判决期限(已
减刑的,则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时间)接受了惩罚,并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却无法治愈者。
然而,如果病情恶化并存在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再次,身体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者;
最后,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危害可能性的人。《
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