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
诉讼双方
当事人及相应信息,详细包含各自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份及其所属民族以及其实际居住地址。
其次,为确保诉讼得以顺利进行,需先行准备所需
证据材料。
此次诉讼中提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已婚夫妇的
结婚证书副本;
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之原始版本及副本;
以及与子女户口及出生证明有关的所有原始证件及经复印的副本;
此外还应收集相关财产事项的证据,具体如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