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因合法的
收养行为建立而自然消除这一点,无可争议。
在此情况下,养子女将失去对亲生
父母遗产的
继承权,仅能依法
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同样,对于存在
抚养责任的继子女而言,即使其生父母
离异,也不会影响到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依然保持不变。
因此,这些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有权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享有
法定继承权。
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能够互相享有继承权,这主要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
若存在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便可依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反之,若不存在抚养关系,则双方之间将无法产生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