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对于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使用;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如期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