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益的下降,涉及到
抚养费用议题时,父母双方有权利进行协调以商讨是否降低相应标准。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当然,对于有责任提供
扶养费的父方或母方而言,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他们有权获得减免费用的批准。
其中,所谓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一方
当事人因为长时间生病或者失去了工作能力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按照原本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然而,另一方面,担任
抚养责任的一方在经济实力上足以承担起孩子绝大部分的生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抚养费支付方可向法庭申请适当减少承担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