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骑乘电动自行车与
机动车碰撞后的具体
赔偿事宜,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如果认定为机动车全责,那么机动车方需要对自身未尽的
赔偿金额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2)当机动车承担主要过错时,其需承担总赔偿数额中不足部分的比例为70%,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则需要承担剩余比例的30%以弥补机动车方的损失;
(3)在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承担同等过失时,机动车方需对各项赔偿金额中的不足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则需要分担另外的50%以支付机动车方的
损害赔偿费用;
(4)如果判定机动车存在次要责任,机动车方应对不足部分的赔偿承担比例为30%,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则需要负担剩余比例的70%以补偿机动车方面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