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当债权方人数达到两个及以上时,无论是部分
债权人一起还是所有债权人联手,都有权利向
债务人提出履行
债务的申请;
同样,若债务方人数至少已达两位,那么无论债权人是选择向其中一位或所有人提出让他们共同承担所有债务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被称之为
连带责任之债。
因此,对于这样的并行既有债项的案例,只要债权人有权向部分或全体债务人主张他们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那就将被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