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名单,便无法自行解除。
唯有当
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才能从名单上被移除。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具备完全履行能力但却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被申请人。
通常会被人们尊称为“老赖”。
以下情况发生时,人
民法院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清除失信人士相关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士已经全部履行并符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完全执行完毕;
2.
当事人双方达成
执行和解协定并在约定时间内本着诚信原则完全履行完毕的;
3.如果
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清除失信人士信息,并且经过院方审查核实确觉得其实施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予以采纳并进行相应处理;
4.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执行过程结束之后,如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反复搜索调查两次以上,依然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亦未能提供任何有力的财产线索,那么该名失信人士的相关信息可以考虑被删除;
5.根据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的需要,以及人民法院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
6.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不予执行某一特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或终止执行某一特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
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终局裁定决定终结执行某一特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