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规定,合同自然终止时是否享有
经济补偿金需依据诸多特殊情景予以判断。
其中主要包括:
一方面,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系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
签合同时,则该用人单位将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若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系由
劳动者主动表示不再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毋须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再者,当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后,若因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
劳动条件(例如职位调整或薪酬调整)进而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