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务必遵循以下三大要素:
即“共债共签”原则、“事后追认”原则以及
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2.对于涉及到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民间贷款业务,如果这笔借款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进行的,且借款债务由夫妻两人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人(非举债者)事后承认且这些都代表着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如此产生的债务就视为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同样重要的是,该债务也必须用于家庭的正常生活与生产经营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