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抵押、
质押、留置等多种形式的
物权担保关系中的免责
债务承担及担保移转方面,相较于
保证关系,主债权及
债务的变动如何影响这类担保的适用则展示了明显的相似性。
然而,在涉及到由主体提供的担保,亦即产生于主债权之上的保证关系时,我们可以发现,主债权或者主债务的变更对保证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在法律制度层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发生主
债权转移的情况下,保证债权无须事先得到保
证人的明确同意即可跟随主债权同时转移,从而使保证人需要向新的
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但是,针对主
债务转让的情形,尽管保证债务原则上应当随同主债务发生转移,但若未经保证人的明确同意,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
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
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