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某人是否构成
帮信罪中的“不知情”情况时,必须通过确凿的
证据加以证实。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取证工作,我们可尝试寻找与案件有关的目击者提供证词,他们的
证言将有力地演示涉案人员确实对整个案件毫不知情或是直接置于事件之外;
此外,如果拥有诸如监控录音录像等详尽的
物证,这些物证同样能证实涉案人员在案发当时并不在现场,从而实现对其不知情状况的证明;
在此特别指出,在帮信罪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件案件的情节都需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乃是
诉讼程序的核心所在,因此在任何一宗案件的审判环节上,都需要运用证据以及由证据构建的证据链条,重塑并还原事情的真相原貌。
唯有基于充实的证据基础所做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成为真正公正无私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
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