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
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无故缺席且未能及时支付
抚养费用,作为直接负责子女抚育照料责任的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直接向审判机关提出追索抚养费之诉求。
而当判令下达之后,如有任何一方仍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形发生,原告诉权人可依法向审判机关
申请强制执行,或请求审判机关通过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合作,以每月固定时间从被告方
工资账户中划拨相应款项,从而确保抚养费用得以按时足额支付。
抚养费用的支付乃是不直接
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职责,不得予以推诿或拒绝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