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法典中明确指出,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之条款,在此前提条件下,
债务人需额外承担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之责任。
若所提供的资金无法满足所有
债务之需求,除非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应首先通过支付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利息及主债务来逐步偿付。
值得注意的是,利息与
违约金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给付未能全面覆盖所有债务之时,两者需要分别享有各自的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