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并且每个环节的收益对象各有不同:
首先,
土地补偿费用是完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次,该补偿款项中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则完全归属那些拥有这些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
再次,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那么
安置补助费用就会毫无保留地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进行妥善的管理和使用;
最后,如果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就会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而对于那些无需统一安置的人员来说,安置补助费用将会直接发放到他们个人手中,或者在得到他们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