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相关法律
法规,当企业实施经济性
裁员时,有责任向受影响的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因此,若公司欲与被解雇员工签署相关协议,则需依照程序完成该过程。
若签约后,公司未能遵守协议内容,导致
劳动者权益受损,他们有权通过劳动
仲裁机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
仲裁结果不满部分,他们还可依法诉诸于最高人
民法院伸张自己的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
劳动争议的
申诉有效期为一年,且自您或您认为应该知晓自身权利应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
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