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代理人之权源于委托人之授权,通常可划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两
类别。
其中,一般授权所赋予的
代理权限基于以下方面:
(1)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程序中的
申诉及辩护;
(2)协助委托人申请法定的
诉讼保全或者
证据保全措施;
(3)请求
司法机关依法回避并提供相关
证据以支持案件审理;
(4)请求
重新鉴定调查或者请求调解,以及发表
代理律师在此过程中的观点和意见;
(5)
执行申请等重要事宜。
除此以外,依据委托协议的具体规定,代理人还有可能获得更为广泛的代理权限用于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而特别授权则是在上述一般授权的基础上,附加了更多的代理权限,如代表委托人进行
庭外和解谈判,提出上诉乃至更深入涉及到
当事人实际权益的
诉讼权利等。《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