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所选择的
离婚原因应按照具体的实际状况来酌情决定。
当婚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坚决要求结束婚姻关系时,可以由相关的社会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理应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证实,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在此基础上,调解既然无效,那么就应当准许离婚。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以下几种行为都将被视为是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并可能成为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
(1)已婚人士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2)对配偶或
家庭成员实施了严重的
家庭暴力或残忍对待,(3)
当事人有类似于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多次改正无果,(4)由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无法协调,两人不得不选择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能够明显表明夫妻感情已濒临崩溃边缘的情况。
其中,若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而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单独发起离婚诉讼,则应毫无疑问地获准离婚。
最后,如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重新开始分居生活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内,若某一方再度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那么也应当得到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