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公款高达200万元,此类
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是一类严重
违法行为,通常是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将公款占为己有,用于各类非法目的,或者是贪图私利,将公款数额过大用以营利活动,抑或是在挪用过程中,公款未能及时偿还,导致欠款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
此项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对象主要是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破坏国家的财政和经济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所侵犯的直接利益就是公款的
使用权;
并且,
犯罪分子挪用公款之后,往往会实际占有这些资产,有的甚至从中获取到隐性利益。
然而,所有权的内涵不仅仅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这四大方面,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但又各自独立。
因此,对所有权功能的侵害实际上也是对所有权本身的侵害,尽管如此,所有权并未因此发生转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股份制公司、企业等组织结构中,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挪用上述机构的资金,同样构成非法侵犯
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严
重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