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公有住房
拆迁补偿款项分配的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人一份、公平公正”的分割方法。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在公有住房中拥有固定户籍并实际居住超过一整年时间的住户,且他们面临着住房困境,以及由于婚姻关系而长期居住于此次
拆迁公有住房中的人员,都将享有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住户不具备公有住房的固定户籍,但因为婚姻关系而在本次拆迁公有住房中居住了长达五年之久,同样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份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