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在实际执行后所剩的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任何
减刑的申请都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罪犯再次犯下新的罪行,那么在新的
罪名被裁决后的两年内,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申请。
此外,为了获得减刑资格,罪犯在服刑期间需显示出真诚的悔过行为或是获得显著的悔改表现,亦或者对司法和社会有所贡献。
同样,被判处长达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最大减刑幅度为五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