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理应通过签署
劳动合同这一方式来与雇佣
劳动者构建相应的
劳动关系。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可统称为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和权利与其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就此展开各项劳动事宜的处理与调整。
然而,劳动合同法同样强调,凡涉及到缔结、执行、修改、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时,均须严格遵循本
法规则。
对于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而言,在决定雇佣劳动者之后,应首先与之进行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谈判,以便确立正式而严肃的
劳务关系。
倘若用人单位从开始使用劳动者之日起至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间内仍未能与劳动者达成书面的劳动
合同协议,那么他们有义务自该日起的每个月份内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对于那些遵守本法律条款却未能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从应当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向每名劳动者额外支付两倍的薪酬作为责任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