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因
工伤导致
劳动者身体残损程度达到相应
伤残等级的,则可以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领取一次性的薪资补偿。
具体的
赔偿标准如下所列:
当劳动者的身体残损等级被评定为七级时,可获得相当于过去13个月收入水平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当残疾人的身体残损等级达到八级时,其可以获取相当于过去11个月收入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本人
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
十级伤残者则可获得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或者劳动者与雇主就劳动、聘用合同存在异议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离开原工作岗位追求其他职业发展,在此情形下,
社会保险基金将向该劳动者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需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