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
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时,自签订至最后全体签署、加盖公章或是留下指纹的那一刻,合同正式生效。
然而在此之前,如若其中一方已先行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事项并被对方有效接收,那么该份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换句话说,合同需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来确认其
法律效力,仅仅依赖于
欠条并无法直接证明
买卖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但可以佐证货款欠付关系的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