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国法律框架下,夫妻各方依法享有对家庭财产共同维护与使用的权利。
然而,如果夫妻之间互相提供
担保的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夫妻中的一方为他们自身做出担保,这将构成
虚假推荐,违反了担保债款的根本原则,因此,这种担保是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
然而,夫妻立有共同偿还
债务的约定,这一点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当然也可以寻求其他
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或朋友等作为
共同还款人,来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担任
贷款担保人还需要符合以下一些重要的前提条件,例如,他/她需要与此次贷款事件紧密相连,只存在担保关系;
同时还要确保拥有合法和稳定的
收入来源,并保障其生活自由权利;
最后,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代为偿还可能出现的
债务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