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类型的
借款合同中,既有可能涉及到金融借款所引发的
法律纠纷,亦有可能指向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纷争。
因此,对于这些小型借款合同的定性,关键在于明确其资金来源的性质。
若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则此类借款合同构成了金融借款
纠纷;
反之,如果资金由其他非金融性自然人或
法人提供,那么这类借款合同便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民间借贷纠纷之范畴。《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
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