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受害者在遭受事故后产生的医药费低于或等于人民币1万元,将全部由肇事车辆的第三方强制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倘若超出此金额,则超额部分再进行承担
赔偿的比例为50%。
2、除上述之医疗支出外,其他尚未明确列举的相关费用如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等,及由于康复护理与持续治疗所必须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和
精神损失费等,在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1万元以内的情况下,亦将由保险公司无条件全额承担
赔偿责任;
但若超过该漯河,则仅对超额外部分按照事故责任予以相应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