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拆除存在
违规行为的建筑物时,相关方并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所有涉及拆毁
违章建筑物的相关耗材都不会得到补偿。
具体来说,倘若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证,即便在拆房过程中,
拆迁单位没有针对拆房活动本身向使用者给出任何形式的补偿,也依然需要充分考虑到,
土地使用权这一因素对于违章建筑的所有者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价值。
临时性地若土地使用权就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那么拆迁方面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为使用此类土地的违章建筑所有者提供补偿;
然而,若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若震后建筑结构虽属违规用地,但其使用者已经缴纳了全额
土地出让金,并且
土地出让期限尚未届满,此时拆迁方应对拆毁违章建筑给其使用者带来的
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合理且必要的
赔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