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被拆迁方与房屋
租赁方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发生分歧时,如欲诉诸于
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人
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同时会告诫相关
当事人,他们有权依循该条例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2.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收到
裁定书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