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为私人事务而延迟其正常下班时间的
劳动者来说,一般的情况下这并不能直接认定为
工伤。
然而,如果该劳动者在
上下班途中遭受了并非由他自身
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引发的事故而受伤,那么此类情况应该被视为符合
工伤认定条件的。
同样地,如果职工是因为工作原因遭遇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
职业病,而且已经被相关部门正式认定为工伤的话,他们同样有权享有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