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
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分为普通期限与延长后的期限两大
类别,其详细内容如下:
1.一般的
刑事拘役期定为14日,自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2.延长的刑事拘役期设定为37日,在此期间内,检察院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七天的审核。
在这七日内,
侦查机关于法定时间内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
若经审核同意
逮捕,则应继续执行逮捕手续,否则将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等
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