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
拆迁房通常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归属父母自身所有。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此番
拆迁所涉及的房屋原本便为父母所有,因此从
拆迁补偿的角度来看,其权益自然也应归属至父母手中。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倘若拆迁补偿是依照
家庭成员人数分配,并且夫妻二人均身处
赔偿范围之内,那么他们对于拆迁房同样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份额。
针对父母拆迁房屋的性质,我们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被
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那么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由于被拆迁房屋源自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故并未将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纳入考量范畴。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若拆迁所得
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则该房屋应属父母所有,与子女或其配偶无关;
(2)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应属子女的个人
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应属子女的
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
共同财产。
其次,若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那么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由于需考虑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故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皆应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无法在
离婚案件中单独予以处理。
如欲厘清是否存在相关房屋权益,则须提
起诉讼申请
析产,结合拆迁
补偿政策、
拆迁协议等方面进行深入评估与确认。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非是
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