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出差过程中遭受损害并不一定全部被定义为
工伤性质。
对于该类情况,判断其是否会被视为工伤必须满足两大基本要素:
首先是极限期间。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以下几种情形将会被判定为"极限期间":
(1)员工在接受公司指派或由于工作性质需求而需要在正常工作场所以外进行与担任职务直接关联的各种活动之时;
(2)当员工接受企业指派外出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或会议时,包括在学习机构所提供的休息区域内短暂休息的时间;
(3)当员工为了完成工作而需要进行的其他各种外出活动。
其次,工作成因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果员工在出差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损害,那么就可以定义为工伤性质。
然而,如果员工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损伤则无法被视为工伤,比如在差旅途中擅
自离开岗位外出游玩而产生的损伤、或是由于私事与他人产生冲突后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伤等情况都不在此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