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以下罪行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决定依法进行
逮捕:
首先,被告人可能存在继续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其次,被告人具有威胁到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有序稳定的现实威胁因素;
再者,被告人可能会破坏、篡改
证据,试图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以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被告人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者、控告者采取报复手段;
最后,被告人可能意图自杀或者逃脱
法律制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