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拆迁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与被
拆迁人士充分协商后方可作出决定。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采取公开投票的形式予以确认;
2.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通常设定于
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当日;
3.当初步评估结果产生之后,
拆迁方面应对相关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公示,同时应提供现场解答和答疑服务。
有关补偿费用,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属地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审慎确定,执行拆迁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任何变更均不得擅自进行。《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